关于维护上海市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2006-5-15)
2018/12/19

沪建交联〔2006〕3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切实维护本市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建筑业行业特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保护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建立各方参与与自我维权相结合、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置保障相衔接、系统规划与重点突破相统一的具有上海特点的建筑业农民工维权体系,将国务院提出的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队伍整体素质,为加快上海建设发展,更好服务全国作出积极贡献。
  二、健全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工作的监管机制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维权工作的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维权工作的组织实施,对规范用工、劳动报酬支付、综合保险缴纳、劳动保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侵害建筑业农民工权益的行为。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民工维权工作的监督管理;外省市(含中央企业)驻沪办建管处协助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系统)在沪农民工的维权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大建筑业农民工组建工会的力度。各用工单位的工会组织应积极协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维护建筑业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依法用工、技能培训、法律援助、文化生活、就业指导等方面发挥引导、监督、参与和配合作用。
  三、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的工作措施
  (一)建立工资监控制度,确保农民工及时和足额得到劳动报酬。
  工资发放实行总包单位负责制,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用工单位应当在本市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为农民工办理工资卡(银行卡),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委托银行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工单位应当编制每月工资支付明细表并予以公示。
  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对违反用工规定列入不良名单的用工单位,强制在指定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建立工资指导价发布制度。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及时发布各工种、各技能等级的工资指导价,作为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的参考依据。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农民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
  实行农民工健康体检制度。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农民工健康状况合理安排工作。
  用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农民工安全避险意识。从事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持证上岗。
  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的主体责任。用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推行人性化警示用语,使用统一规范的警示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规程和标准,为农民工提供完备的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
  建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管制度。各级工会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监督用工单位是否保证安全专项经费的足额支出。
  (三)加强标准化管理,改善工地生活环境。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订标准,明确建设工地现场生活环境建设和管理要求。
  施工企业应当合理划分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设置基本生活设施,落实工作人员职责,确保工地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预防疾病传染。
  (四)理顺劳务用工关系,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进一步拓展劳务分包交易市场的功能。做好合同备案,加强劳务用工交易服务平台建设。
  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大力发展建筑劳务企业,使其成为企业用工的主要方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订适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劳动合同参考文本,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总包施工企业应建立劳务用工“实名制”备案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中自用劳务、专业分包和劳务企业用工情况的检查。
  各级工会应当监督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督促合同双方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
  (五)落实综合保险,完善社会保障。
  在农民工用工中全面推行综合保险,制订上海市建筑领域综合保险办理工作标准,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和住院医疗保险范围。
  (六)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健全工会保障机制。
  实施工地农民工代表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属地化、项目化、企业化的原则,逐步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
  建立农民工帮困制度,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给予必要的救助。
  工会职业介绍机构向农民工全面开放服务,通过组织劳务协作、举办大型招聘会等方式,开展就业援助。
  (七)开展维权宣传,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
  施工工地应当设立“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知牌”,明确告知农民工所享有的基本权益,引导其通过正常途径反映企业的侵权行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作农民工维权系列宣传资料,介绍工地现场的警示事项,各种侵权行为及应对方法。
  (八)保证经费投入,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力度。
  用工单位应当组织农民工参加免费的岗前培训,使农民工了解施工安全、职业危害、卫生防疫、社会治安、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等基本常识和操作技能。
  鼓励用工单位开展农民工在岗培训,吸引农民工学习岗位技能和相关文化知识。
  推行建筑项目班组等级工配置制度,引导农民工自主参加技能等级评定。
  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
  (九)整合法律资源,建立法律援助机制。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劳务分包交易市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和法律援助咨询窗口,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
  安排专项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进一步发挥各区县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作用,建立法律援助事务咨询团,为农民工提供义务法律援助。
  (十)推进文化进工地,丰富农民工的业余生活。
  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工地设立农民工业余学习和文化娱乐活动场地,配备相关的文化用品和文体娱乐设施。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施工企业可以在每年的重要节日和作业淡季组织各种形式的“文化进工地”活动。
  四、完善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推进机制
  (一)建立信息平台,实现动态管理。
  推行“建筑业农民工信息卡”,采集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和权益落实状况,为企业用工和管理部门监管提供信息平台,促进农民工在工地间的有序流动,对维权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二)加大检查力度,加强行政执法。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多层次、有重点、经常性的劳务用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劳动报酬、严格控制超时加班、提供完善适宜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等内容。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严重违规和侵害农民工的用工企业列入跟踪检查名单,对其承接的所有项目的劳务用工行为实施检查。
  (三)加强资金监管,落实资金保障。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时,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实行工程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预售资金全额进入工程建设帐户,专项用于工程建设款支付,防止拖欠工程款现象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
  (四)建立信用档案,完善诚信机制。
  将侵害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业和工程项目纳入“橙色通道”或者“红色通道”,依法在招投标、施工许可、资质资格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
  (五)加强舆论监督,营造维权氛围。
  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以及农民工在城市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事迹,每年评选表彰一批模范农民工。
  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农民工维权的报道,及时曝光侵犯农民工利益的典型案例,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在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能的同时,应当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标准等文件的制定,确保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工作落到实处。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