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材备案证明防伪件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4/12/31

关于建材备案证明防伪件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建材质监字[2005]009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有效地防止伪造、涂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的现象,方便建材使用单位对备案建材产品的进场验收,原《备案证明》防伪复印将改为直接打印方式。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551起,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单位用于验证、备查留存的《备案证明》防伪复印件统一改用直接打印件。
    
二、《备案证明》防伪打印由原防伪复印承办单位负责实施。各建材交易分中心另承办木制板材、饰面石材产品的防伪打印。
    
三、承办单位办理《备案证明》防伪打印件时应以备案建材供应商IC卡触发,在核实备案建材供应商信息及交易凭证(未列入本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的建材产品按照购销合同)后,直接打印和发放《备案证明》防伪打印件。
    
四、承办单位应在防伪打印件上明确采购单位、工程名称(或使用单位)、工程地址、品种、规格和数量、工程所属区县等信息。
    
五、《备案证明》防伪打印内容应直接打印在印有"上海市建筑材料备案证明使用现场验证单"的专用防伪纸(纸张正面中央用紫外光照射可见健康型建材图案标志)上,且应加盖市建材质监站核发的《上海市建筑材料备案证明验证单专用章》。
    
六、建材使用单位应核验进场建材的防伪打印件,在材料报审、检测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防伪打印件,并在《建设工程材料采购验收检验使用综合台帐》上记录相应的防伪打印件编号。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在审验进场建材的防伪打印件后,方可审核签字同意使用单位使用该建材,并在《建设工程材料监理监督台帐》记录相应的防伪打印件编号。
    
建材检测机构应在进行建材检测时查验相应的防伪打印件。
    
以上通知,望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
二〇〇五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