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
2017/6/13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程序

 

根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规定,现将有关备案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具备的条件

1、工程竣工验收已合格,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通过规划、环保、消防、档案、防雷等部门竣工验收;

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已结算。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基本方法

本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采用计算机网上申报与书面材料受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计算机网上申报

建设单位具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时,进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http://www.shjjw.gov.cn/)的“网上政务大厅的建设管理”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网上申报,使用“法人一证通”登录后,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申报。申报成功后,建设单位可以打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明细表》,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网上申报。

保密项目携带相应资料直接到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备案,无需网上申报。

(二)书面材料提交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原件(含条形码)      (一份)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一份)   (可从www.shqpjgs.com下载)

(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合格证明书原件)

3、工程款支付证明原件                 (可从www.shqpjgs.com下载)

4、规划部门出具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复印件(核对原件)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或消防验收意见复印件(核对原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注:如提供试生产验收意见,则另附提供正式验收文件的承诺书

7、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8、档案局出具的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注:针对于确定为青浦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的项目。

9、气象局出具的防雷工程验收意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10、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申请表复印件(一份,已结算)(核对原件)

11、墙体部门出具的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申请表复印件(核对原件)

12、有民防的工程应提供: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13、上海市地下工程信息登记表原件(可从www.shqpjgs.com下载)

注: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何处,复印人。

 

(三)竣工验收备案受理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材料准备完毕后,到原报监部门竣工备案。

 

(四)领取备案证书

    办事单位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申领单》(可从www.shqpjgs.com下载)领取《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三、办公地点及时间

办公地点: 盈顺路21825号;

联系人:顾雪莲;联系电话:69228620

办公时间:每周一~四(上午830~1100;下午130~430)、

周五(上午830~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