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函询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2021/10/8

        近日,市住建委印发了《关于建立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函询制度及风险警示制度的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切实推动招标人建立健全内部防控机制,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规范透明、公正合法。

        通知明确了市、区二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八种情形可以书面函询招标人,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收到函询单后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检查,20日内向招投标监管部门书面复函函询事项检查以及采取纠正措施的情况。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市、区二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定期梳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对招标人存在的五种情形,向相应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发出建设工程承发包风险警示函,并抄送相关纪检监察机构。

        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将积极落实本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同时,还将多渠道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宣贯函询制度及风险警示制度,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