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激发市场发展活力,深化资质换证、延续事项
- 202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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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要求,本市将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
一、“改革决定取消的资质”的换领和延续
1、证书延期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以下简称“改革决定取消的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3月底前届满的,已统一延期至2024年3月31日。
2、证书换领
持有“改革决定取消的资质”的本市企业,应在2024年1月16日起至有效期届满前,使用法人一证通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zjw.sh.gov.cn),在“企业类办事”栏目本市企业资质申请中选择相应资质类别,一键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以上按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换领新证书的资质,以下简称“换领资质”)。换领资质有效期统一为2024年12月31日。如资质证书上还有其他资质的,换领资质的有效期单独标注,整本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企业未在2024年12月31日前申请换领资质证书的,原“改革决定取消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3、证书延续
企业应在换领资质有效期2024年12月31日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及时申请延续。企业可单独延续换领资质,延续通过后按原资质证书有效期核发证书。企业也可以同时延续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延续通过后换发5年有效期的资质证书。换领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二、市批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
企业持有本市审批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市批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