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落实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要求的通知 2010年03月31日
- 201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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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安质监[2010]36号
关于落实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要求的通知
本市各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是其上岗执业的资格证书,同时也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的必要条件。根据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建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沪建交〔2010〕8号)要求,现将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管理和复核审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辅导资料统一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辅导资料,实行统一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会同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辅导资料进行统一编写,以建设部和本市近期出台的一系列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以及标准规范为重点。
二、培训机构备案
受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对承担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培训机构将予以备案:
1、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经举办建设类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办学能力评估合格;
2、具有健全的培训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
3、拥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符合备案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授课人员。
三、授课人员备案
市安质监总站对各培训机构聘请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授课人员实施备案管理。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授课人员将予以备案:
1、具有培训机构的聘用证书;
2、具有中级以上建筑类专业技术职称或教师资格证书;
3、从事建筑施工企业相关安全管理工作5年以上;
4、具有一定的建筑安全教育培训能力。
四、培训考试组织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本企业三类人员进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不得少于30个学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0个学时;在此基础上组织本企业三类人员参加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
各培训机构在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每期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个学时;对完成规定教育培训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由培训机构向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办理考试手续。
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负责公布考试大纲,建立并更新考试题库,组织考试阅卷。
五、证书延期办理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到期前3个月须办理延期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手续前,需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同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
自2010年10月1日起,未按规定参加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前期已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须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逾期未参加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将自动失效。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资料验证、加盖发证单位公章、打印审核意见、证书领取等事项由各培训机构统一到市建设安全协会办理。
六、动态考核监管
市安质监总站将会同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对各培训机构的收费、课程安排、辅导资料使用及培训人员考勤情况等进行抽查,对不能够保证教育培训质量的机构,要求其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同时,今年底开始对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企业,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处理。
附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