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强对停止施工工地管理的通知(1999-11-17)
- 2018/12/19
-
沪建建管(99)第246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本办曾于1998年7月16日下发《关于加强对因故中止施工工地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98)第161号文),根据近来停工立地数量有所增加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对停止施工(中止施工)工地的工程质量和现场安全卫生管理,明确、落实有关各方的责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议单位必须对停止施工工地的管理全面负责。停止施工之日起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施工许可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并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监理单位应当对书画报告中有关停止施工工程的质量、现场安全卫生状况和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方面的情况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提出停止施工工程的防护技术措施,并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予以实施。
施工缝的外露钢筋必须采取防锈蚀的保护措施;基础尚处于施工阶段的,应施工到适当的阶段方可停工,同时必须采取防止对基础结构及周围环境产生影响的有效措施,不得将基础浸泡在水中;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资料必须按规定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三、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做好停工工地的安全、卫生和治安管理工作。必须关闭工池内所有动力电源;封闭建筑物所有出入口;清除脚手架、防护网主堆放的杂物;做好现场临边、洞口和各类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做好围栏围网的维修,并保持完整;做好乓地卫生责任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严格门卫制度,严禁无证人员进入和住宿。
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派专职人员每个月对各类脚手一架进行?次全面检查维修戈确保其安全、可靠。停工半年以上的,必须拆除有安全隐患且短时间内无法修复的临房、毛竹脚手架等设施;停工一年以上的必须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塔机、吊机、井架、爬架和挑架等设施。
五、停工工地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查实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隐患.对可能存在质量隐患的,应当委托本市专业单位进行质量检测、技术鉴定.设计单位应当针对工程实际提出保证质量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施工单位必须对工地内脚手架、临边围护、电箱、机械设备以及环境卫生等进行全面检查、整改,使其满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检查督促,并在恢复施工的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
六、建设单位必须在自检符合要求的基础土,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受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递交恢复施工的书面申请报告,取得认可后方可复工。
变更施工单位的,恢复施工的书面申请报告上必须附房、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就合同解除、工程结算、施工技术管理资料移交等事项签订的书面意见。
七、停工一年以上的工地,恢复施工申请时,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按照《建筑法》等有关规定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未经核验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复工。
八、市、区(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停止施工工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妥求的,应责成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九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