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上海市建筑业农民工岗前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8/12/19

沪建建管(2006)第05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发[2006]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建人函[2006]80号《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为了使建筑业农民工充分认识建筑业危险性和防范避险的重要性,熟悉掌握城市生活常识和社会公民道德标准,牢固树立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的法制意识,明确个人的义务、权益维护与解决途径,不断提升建筑业农民工的整体素质,现决定对本市建筑业农民工实行义务“岗前培训”制度,培训合格者颁发“岗前培训证”。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是“岗前培训”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岗前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区(县)劳务分包交易市场负责辖区内工程项目建筑业农民工的培训、验证和发证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本市建筑业农民工“岗前培训”的培训教材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统一编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和建筑业方面法律法规;
  2、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常识;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知识;
  4、城市生活的基本常识;
  5、建筑业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基本知识;
  6、作业人员现场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三、各区(县)劳务分包交易市场要落实培训场地,组织专职教员,及时做好辖区内工程项目的建筑业农民工的培训、验证和发证的管理工作,同时可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组织上门培训,切实为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做好服务工作。
  四、“岗前培训证”由建筑业农民工个人保管,全市通用,有效期为三年,每年由农民工所在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合格者由法人单位在“岗位培训证”上盖章证明。有效期满后由建筑业管理单位免费换证。
  五、未获“岗前培训证”的农民工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活动。由总包施工企业负责核验,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总包施工企业应加强对专业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施工企业用工的动态管理,将建筑业农民工岗前培训和“三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做到不遗不漏。
  六、市、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岗前培训”的日常检查和跟踪管理。对经查实和教育仍不组织农民工参加“岗前培训”的施工企业予以公告,并如实记录于该企业的诚信手册中,纳入项目经理的考核内容;同时取消该工程项目参加市、区(县)两级优质结构、标准化工地和文明工地的评选资格,外地进沪施工企业取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合格单位”的评选资格。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