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上海市建筑业农民工健康体检的通知
- 201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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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建管(2006)第05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发[2006]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建质[2006]58号《关于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的通知》、建人函[2006]80号《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针对建筑工程的高危特性,为保障建筑业农民工职业健康和人身安全,现就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健康体检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是建筑业农民工体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是辖区内建筑业农民工体检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各区(县)劳务分包交易市场负责具体操作。
二、建筑业农民工健康体检工作实行总包单位负责制,项目经理是这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在体检中发现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和传染病的建筑业农民工,施工企业应重新安排合适的工作,并督促其及时治疗。
三、施工企业为每个建筑业农民工每年安排体检一次。凡综合保险连续缴费满三个月的建筑业农民工,施工企业应着手组织安排健康体检,体检结果报各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备案。体检报告由被查人员自行保管,有效期为二年,有隐性传染性疾病的体检报告,有效期为一年。体检报告全市通用。
四、建筑业农民工健康体检的项目应包括心、肺、血压和常规血检等能够基本反映被查人员身体健康状况的内容。
五、建筑业农民工健康体检实行定点体检。目前市级体检点暂设市建工医院和长宁区中心医院。日后将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协商,增设市、区(县)体检点。设立POS机以供被体检人员付费。体检收费不得超过40元,从被体检人员的综合保险卡内扣除。各区(县)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可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确定体检点。
六、市、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将建筑业农民工健康体检的备案情况同对工程项目的各类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定期分析,积极督促施工企业开展建筑业外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对于不积极配合执行的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将予以公告,并取消该项目参加市、区(县)文明工地评选资格。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