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加强高温季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8/12/20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高温季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目前,本市已进入盛夏高温季节,容易发生安全消防事故。针对近期本市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态势,现将《关于加强高温季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14]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为了加强施工现场消防管理,预防和遏制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要求施工现场各相关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保障施工现场具备以下消防安全条件

  施工现场要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畅通,在建建筑内应设置标明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醒目标志。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规范材料堆放。施工现场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源,配备水枪水带,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应在明显和方便取用的地方配置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

  二、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应编制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动用明火前必须先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加强施工现场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消防内容: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具有相应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落实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施工单位应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采取防范、整改措施。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施工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防火巡查落实情况等。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沪建安质监[2014]52号

 


关于加强高温季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目前,本市已进入盛夏施工高峰及事故多发季节。近期本市建设工程连续发生几起生产安全事故,这些事故均发生在夜班、清晨等非正常工作时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工作时间不匹配、项目经理未执行带班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不具备施工条件盲目施工等。针对目前参建各方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一、严格执行带班制度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必须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正常运行;施工单位的企业负责人按照带班检查要求,每月不少于一次对所属工地检查,检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带班生产制度;现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项目部管理班子的工作时间,必须与现场施工班组的工作时间一致,特别是目前“做两头、歇中间”的高温施工作业季节以及其它节假日、双休日,必须做到管理到位,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正常运作。

  二、严格执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总包单位项目部必须加强每天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督促各分包劳务作业班组做好班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检查作业环境,使作业人员了解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特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确保安全生产。

  三、做好夏令季节的劳动保护工作

  在市中心气象台预报当天气温达35℃以上时,除紧急抢险、抢修作业等特殊要求外,白天高温时段(上午11:00至下午15:00),暂停所有的户外高温时段施工作业(施工企业可由此顺延施工工期)。各建筑施工单位要合理调整作息时间,采取“做两头、歇中间”等措施,避免高温天气的露天室外作业,切实保障职工基本的作息时间,避免疲劳作业。

  严格控制和尽量避免安排夜间施工,确实因为工程需要进行夜间施工的,应当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施工扰民。

  四、做好饮食饮水及卫生管理工作

  各施工单位要切实做好本工地的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对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饮食饮水应当符合防暑降温工作的要求,避免发生因食品变质引发的群发性中毒事件。

  五、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监督机构要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带班制度执行情况,对弄虚作假、冒名签名、涂改记录等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对由于擅自脱离岗位、不履行管理工作职责而发生各类事故的,将追究主要管理人员的责任,并依法严肃处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一四年七月三十日